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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紅包群違法嗎?微信紅包群規則大全_微信

發布時間:2020-04-08 文章來源:xp下載站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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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多網友都會加入一些微信群,而不少微信群常常通過發微信紅包來活躍氣氛,微信聊天群也逐漸變成了微信紅包群。不過,也有網友想知道:微信紅包群違法嗎?下面,就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微信紅包群的違法案例,給大家科普科普!

微信紅包

微信紅包

  微信群里發、搶紅包已成為很多年輕人每天必做的事,紅包既增進了群友的感情,又活躍了群的氣氛,群主往往帶頭“撒錢”。

  然而,近日上海警方破獲首例以微信代發紅包形式進行賭博的案件。在一個名為“面膜288一盒4片”的微信群內,“85后”青年單某把微信紅包當做網絡賭博新工具,不到1個月涉案賭資達10余萬元。在另外一起事件中,青年男子小吳因搶到紅包后沒有按規則再發紅包,被群友扎死。

  群規是契約 成員須遵守

  吳俊表示,群規屬于集體的契約。群成員入群,視為對契約的接受。

  群規有很多內容:比如群成員不得在群內發廣告、搶紅包規則、群成員實名制等,這些內容具有法律屬性 ,可以視作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群成員應該遵守。

  但不是所有群規都具有法律效力,王清律師表示,有些群規的內容完全由群主自行制定,也許根本不具履行的可能。群規需要合法合規,不得違背善良風俗,并且原則上取得過半數以上群友的同意。

  鏡頭一

  紅包惹禍

  群主代發紅包抽頭

  涉開設賭場罪被拘

  今年8月,單某利用自己的微信賬號建立一個名為“面膜288一盒4片”的微信群,組織群成員利用發紅包、搶紅包進行網上賭博,被刑事拘留。

  民警發現,群內規則嚴格,有陌生人進群需繳納一定的押金,以防止陌生人只搶紅包,不發紅包;群內賭博人員介紹他人入群則要提供擔保。

  該群“群主”單某是最核心人物,擔任管理員和莊家的角色。

  “群友是不能發紅包的,必須由單某發,并從中抽頭。”警方介紹,群內每個紅包為288元,單某抽頭28元后,將剩余260元分成4份供群友搶紅包,搶到紅包金額倒數第二的為輸家,必須支付給單某288元作為下一輪搶紅包活動本金,以此不斷循環實施網絡賭博。

  警方發現,紅包群每天晚上七八點就開始活動,大多持續到次日凌晨。單某可以從每個紅包中抽頭28元,一天下來少則六七百元甚至上千元。

  由于微信紅包規定,單人一天最多不能發超過5000元的紅包,因此不可以搶、只能發紅包的“代包手”應運而生,他們代替輸家發紅包,抽頭與單某分成。群主大多是借用家人、朋友手機號或者購買多個手機號碼注冊不同的微信。

  鏡頭二

  搶到紅包未續發

  被群友用刀扎死

  10月6日午夜,河北保定人小吳在經常玩的一個搶紅包群里,搶了一個三分錢的紅包,之后由于打算睡覺就沒有按群里的“規則”再次發紅包,因此遭到網友劉某的不滿,兩人便由爭吵發展到謾罵。第二天,吳某找到劉某理論,兩人發生打斗,直到民警出現才作罷。

  隨后,劉某的老板為化解矛盾宴請小吳等人。席間,二人再次發生言語沖突,劉某的老鄉遂電話叫另一同鄉帶著刀子來到飯店,劉某在打斗中將小吳扎傷,后小吳經搶救無效死亡。

  法律解讀

  娛樂活動輸贏少

  不以賭博論處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博士黃云波生表示,并非所有的賭博行為都會構成犯罪,《刑法》從主觀目的上對賭博罪的范圍設置了一個限制條件:“以營利為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05年發布的《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指出:“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黃云波表示,如果單某發放的紅包及抽頭的金額是個位或更小的金額,與大額發放紅包的行為性質是不同的。這種行為一般不會被作為刑事案件處理。

  我國刑法只處罰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對于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行為,刑法是不處罰的。

  組織者從中牟利

  涉嫌開設賭場罪

  黃云波強調,開設賭場罪的行為則是明顯帶有“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

  《刑法》第303條規定,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黃云波解釋,行為人是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要通過他的行為來判斷。

  首先,看他們是否已經營利,如果已經營利當然就很好認定了。如果還沒有營利,可以通過他們其他方面的行為來判定。

  如果群主及“代包手”們有下列行為,則可以認定是“以營利為目的”:從紅包中抽成、要求入群需“買票”、入群繳納押金、用外掛軟件、對未經允許退群成員“通緝”等。

  中國法學會中國法律咨詢中心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李學輝律師同樣認為,“以營利為目的”并不要求行為人一定要實際上贏得錢財,只要是為了獲取錢財,即使實際上未能贏得錢財甚至輸了錢,也不影響對行為人開設賭場罪的認定。

  特別提醒

  群成員參與博彩 500元以上或被行拘

  清華大學法學博士吳俊表示,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北京市公安局《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化標準(試行)》規定,賭博賭資較大的設定為:1.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賭資設定為500元以下;2.處五日以下拘留,賭資設定為500元至1500元;3.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賭資設定為1500元以上。

  《刑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由此可見,如果賭資不大,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群成員就不承擔法律責任。

  接到涉賭舉報 運營商應及時報警

  吳俊認為,除非已經有人舉報相關微信群涉賭,而微信運營商不進行調查且不向公安機關報案,否則,不應該認為微信運營商監管不力。如果微信運營商縱容乃至包庇賭博行為,則應該承擔行政法乃至刑法上的責任。

  李學輝律師認為,微信紅包被某些人拿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是個別玩家的事,與搶紅包本身無關,并且僅憑微信運營公司是無法全面管理的。

  群里發定向紅包 誤搶者須歸還

  李學輝律師表示,定向紅包是發紅包人處分財產所有權的行為,非指定人不得領取,如非指定人誤領應盡快歸還指定的收紅包人,至少需要退給發紅包的人。

  紅包領取之前,定向紅包中的錢屬于發紅包的人,定向紅包領取之后,屬于領取紅包的人。

  吳俊認為,在微信群中指名發給個人的定向紅包,屬于發包人對該個人的贈與。

  一般認為,贈與在我國合同法中屬于諾成性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達一致,贈與合同即成立并生效。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如果指定的收紅包人沒有領取紅包,則紅包還屬于發包人所有,群內的其他成員收取紅包屬于侵犯發包人財產權的行為,應該賠償發包人。

  定向紅包一旦被指定的收紅包人領取,則錢歸該指定的收包人,而發包人也完成了贈與行為。

  普通紅包的發包人,是對不特定群成員的贈與。

  發現數額較大紅包

  應立即停止游戲

  在玩搶紅包上,要有平常心態,控制欲望,別貪婪別有賭心,更不能被某些不法人員誘惑,上了聚賭的“賊船”。

  李學輝律師提醒,群成員一旦發現紅包數額較大或者有人抽成、有人只賺不賠等異常情況,應提高警惕,主動停止紅包游戲,必要時向司法機關報案。否則,不但錢財受到損失,還有可能涉嫌違法犯罪。

  聊天和轉賬記錄

  可作為訴訟證據

  吳俊表示,微信聊天記錄和交易記錄,系電子數據,屬于法律上規定的證據類型,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微信運營商作為微信平臺的管理者和監督者,有權利也有義務保障微信平臺的合法與安全運行,因此有權利調取用戶的私人交易記錄,但其負有保密義務,除非公權力機關依法調取,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人。

  警方可聯合微信運營商調查取證,確認用微信紅包進行賭博,輕則將受到治安處罰,嚴重者須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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